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单位领导成员、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三)单位开展的可以对外公开的调研报告;
(四)单位开展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拥有信息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及时更正。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延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网上进行公开,同时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单位各科室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日常工作由单位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单位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研究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